关于印发《中共随州市中医医院委员会 会议议事规则》《随州市中医医院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8-1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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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随州市中医医院委员会

会议议事规则》《随州市中医医院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党委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现将修订后的《中共随州市中医医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随州市中医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随州市中医医院委员会

2025年1014

 

中共随州市中医医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党委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党委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精神,健全公立医院党委会会议决策制度,提高医院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推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医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医院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每年底向上级党组织述职。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医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执行同级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医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3.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医院管理的党员干部及职工给予处理处分等重要事项;

4.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重要事项,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5.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和医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2.医院党委和行政班子成员责任分工;

3.医院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岗位的设置和调整,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事项,申报院级(含院级)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以及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医院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会议)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

5.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6.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章程制定修订,负责人推荐,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医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8.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医院管理的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以及对医院管理干部的考核与奖惩;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外派挂职干部,以及其他需要上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4.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协)会(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情况设立需上会讨论的层级)、妇女代表及专业委员会等人选或推荐人选;

5.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以及职工境外范围外派学习(进修、考察、交流)等重要事项;

6.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四)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立项、调整、招标等重要事项;

2.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医院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5.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金额在30万元(含)及以上)

1.医院涉及大额度资金,金额较大的下列项目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

2.大额度资金的具体额度,超过额度的资金,预算外的资金。

(六)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委会会议须定期召开,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原则上每周或每两周召开一次,

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医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职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不参与表决。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或医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如确有需要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二)会前准备。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汇报人、需参会部门等。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会议讨论的相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党委会会议研究重要的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等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党委会会议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请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干部任用前应当书面征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三)会议讨论。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由分管领导或责任部门汇报有关情况;讨论时,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提出书面意见,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持赞成和反对意见人数接近时,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四)会议记录。党委会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应详实记录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党委委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五)形成纪要。留存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委成员通报。

第十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可以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它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经党委会会议集体决策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进行任务分解,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会明确一名党委委员牵头,并负责督办。分管相关工作的党委委员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执行完成情况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医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五条  医院党委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党委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自觉维护党委班子的威信,增强党委班子的领导力。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医院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究;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七条  医院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建立

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党委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党委重大决策事项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医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医院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9月25日印发的《中共随州市中医医院委员会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随州市中医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明确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和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公立医院党委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党委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修订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或决定,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并向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底向党委会议述职。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推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会议讨论

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的重要事项:

1.医院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等;

2.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3.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方案;

4.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

5.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追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6.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8.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9.专业委员会等医疗、教学、科研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设置和调整方案,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的院级及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11.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12.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3.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4.医院党委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医院党委会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4.医院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5.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事质控、院感管理等重要事项;

7.医院临床教学、继续教育和职工境内外派学习、进修等重要事项;

8.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9.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10.医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一般建设、修缮项目的设立和普通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的安排方案;

11.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12.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13.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4.其他事关医院事业发展、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5.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须定期召开,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如院长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纪委书记和总会计师应当参加会议。党委其他成员、有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可根据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该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确定议题。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由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或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经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无特殊情况或未经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二)会前准备。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汇报人、需参会科室等。医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需会议讨论的相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对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院长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取得共识后上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暂缓上会。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三)会议讨论。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由职能部门或分管院领导汇报有关情况;讨论时,行政班子成员、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行政班子成员可提出书面意见。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重新调查研究后,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四)会议记录。院长办公会议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记录,应详实记录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班子成员的发言、讨论结果。对于议题暂缓通过的情况,应记录原因。

(五)形成纪要。留存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通报。

第十一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

工作,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决议执行监督

第十四条  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进行任务分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领导分工,由分管相关工作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实施,具体承办科室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医院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究;决策执行过程中需做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七条  医院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院长办公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要按照院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

作由医院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9月25日印发的《随州市中医医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